“我叫田某某,我所捕猎的竹鸡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的错误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也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不仅受到了刑事处罚,还承担了应尽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我为我的错误行为向广大人民群众致以最真诚的道歉,希望大家能够对我的错误行为予以最严厉的批评。”
被告人田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
被利川市法院一审判决拘役五个月
缓刑六个月
赔偿因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3300元
就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
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田某某将自制的棕绳猎套三副放置于自家竹林边。次日,安放的猎套两次共捕获四只鸟类野生动物,分别为三只竹鸡和一只斑鸠,猎捕后将猎套收回。其后将捕获的竹鸡和斑鸠处理后放置于烤火炉上炕干直至案发被查获。
经鉴定
田某某狩猎的竹鸡、斑鸠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其基准价值共计人民币3300元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同时对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影响了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侵犯了国家对珍贵野生资源的保护,破坏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积极缴纳全部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对野生动物我们不捕、不杀、不吃、不买卖
任何猎捕、杀害和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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