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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一起涉黑案18人一审被判刑 最高22年

2020/10/24 22: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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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蔡益斌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被告人蔡益斌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蓉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内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该组织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对被害人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责令退赔或返还。


法院审理查明

2002年,蔡益斌在利川市齐岳山向收菜司机强行收取“过路费”,形成“菜霸”恶名。2003年,蔡益斌、杨蓉夫妇在利川市经营客运饭店兼做“票贩子”,纠结牟某某、邱某等人充当打手,通过行贿运政工作人员垄断临时包车牌,违规从事省际超长距离客运,逐渐形成了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4年至2014年间,以蔡益斌、杨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客运经营户,非法打压竞争对手,积累了强大的经济实力,逐步网罗了蔡某某、谭某某、牟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组织势力进一步扩大。

2014年,蔡益斌、杨蓉退出客运行业进入谋道房地产市场,以云鼎公司为依托,吸纳张某某、唐某某、徐某为该组织成员,向谋道镇相关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强势地位,聚集百人以械斗方式树立非法权威,掌握商会并强迫房地产开发商缴纳费用,在房地产市场形成重大影响,并成立多家利益关联公司,致使组织成员相互依靠,利益交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树立组织威名,通过蔡益斌、杨蓉亲自参与、直接指挥、授意、指使、放任等方式,以殴打、语言威胁、精神强制的手段,先后在利川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损坏财物、插手民事纠纷强索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工作和生活秩序,在利川市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蔡益斌、杨蓉等人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违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支持该组织的发展,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暴力、威胁性犯罪,为非作恶,逞强斗狠,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和部分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蔡益斌、杨蓉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本案中18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恩施市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情节或作用、危害程度以及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行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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